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9條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預付款項等項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