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當年度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