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6條 財團法人編製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註明空白作廢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