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4條 財團法人應設置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並得按事實需要設置明細分類帳簿。財團法人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存體中之記錄,視為帳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