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7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7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下列文件,並於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二、結算書。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