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6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主管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