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1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1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三、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