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2條 受託人因不得已之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載明不得已事由之文件。三、擬取得之財產或擬設定或取得之權利,其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