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17條 製造鈽輻射源者,應經原子能委員會許可。其持用者,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