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子原料執照,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使用目的與本法第一條規定相符。
二、申請人或所僱用之技術人員具有安全處理核子原料之訓練或經歷。
三、設備、設施及操作程序,足以保護工作人員及人民之健康。
四、不致造成環境污染。
五、有嚴密之管理及料帳制度,並劃定物料計算區。
前項第五款所稱物料計算區,分為主要核子設施、研究發展設施及其他處所,由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所有人依物料之使用、生產、處理等要求劃分,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以便實施管制之區域。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