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第30條 法規:原子能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30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設置、讓與、受讓或遷移核子反應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