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第17條 法規:原子能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原子能資源之開發與利用 第17條 為研究原子能科學並生產放射性物質,以供和平使用,除充實已建之核子反應器外,原子能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呈准行政院核撥專款,增建核子反應器及其他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