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6條 法規: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經營者應每四年辦理緊急應變計畫演練一次。演練計畫應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