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提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以下簡稱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前項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綜合概述。二、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作業程序、編組及任務。三、緊急事故分類及應變措施。四、緊急事故應變設施及設備。五、設施及設備之管理、維護及測試。六、緊急應變人員訓練。七、其他整備措施。本法施行前已運轉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經營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第一項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