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5條 法規: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練。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五、其他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