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3條 法規: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