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2條 法規: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於發生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成立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其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由經營者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