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10條 法規: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發生緊急事故時,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於緊急事故成因排除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每四小時應通報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