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放射性廢棄物包件經公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由訓練合格人員押運,並攜帶交運文件、物質安全資料表、輻射偵檢設備、通訊設備、意外事件處理裝備及運送計畫。二、持有人或運送人視需要得協調當地及沿途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及排除道路障礙或安全戒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