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廢棄或轉讓之運作許可,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