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9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9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重量小於一千公斤且其活度小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中微量包件之活度限值者,得免檢送運送計畫。在執行運送作業時,應備妥交運文件,供主管機關查核。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放射性核種比活度或總活度小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活度濃度豁免管制量或交運總活度豁免管制量,其運送作業,得免檢送運送計畫及交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