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6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6條 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廢棄許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其包裝。二、廢棄方式及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