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均勻固化處理,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固化流程控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概述。
二、固化系統及固化作業流程。
三、固化前放射性廢棄物之取樣分析。
四、固化體盛裝容器。
五、固化體品質標準及其測試結果。
六、不合格固化體之處理。
七、品質保證。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固化流程控制計畫之變更,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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