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處理設施及作業之要求 第4條 處理設施使用熱處理系統者,其設計應符合前條及下列規定:一、放射性廢氣處理設備具有多重性。二、廠房具有負壓設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