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放射性廢棄物熱處理:指以焚化或熔融等高溫方法處理放射性廢棄物。二、盛裝容器:指用於貯存或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容器。三、檢整:指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鏽蝕或放射性廢棄物體劣化,實施除鏽補漆、重新包裝或重新固化包裝之作業。四、安定化處理:使放射性廢棄物達到物理狀態及化學性質均穩定之處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放射性廢棄物熱處理 盛裝容器 檢整 安定化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