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放射性廢棄物熱處理:指以焚化或熔融等高溫方法處理放射性廢棄物。二、盛裝容器:指用於貯存或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容器。三、檢整:指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鏽蝕或放射性廢棄物體劣化,實施除鏽補漆、重新包裝或重新固化包裝之作業。四、安定化處理:使放射性廢棄物達到物理狀態及化學性質均穩定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