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6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七章 附則 第56條 依本辦法申請或換發各項許可、許可證或申請登記備查,申請人應檢附審查之文件或填具之資料,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公告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