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56~59條(共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或換發各項許可、許可證或申請登記備查,申請人應檢附審查之文件或填具之資料,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公告指定之。
(刪除)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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