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3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五章 申請展示或租借之許可 第43條 靜態展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型錄及圖說。二、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