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下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得申請動態展示:一、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放射性物質,且於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者。二、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展示,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型錄、圖說及輻射安全資料。二、輻射防護計畫。三、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四、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