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變更登載事項申請換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前二項補發、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