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1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第81條 任一供運送中貯存用之建築物、倉庫、貯存室或集合場,貯存Ⅱ–黃類及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時,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每堆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下。二、堆與堆間之間隔不得少於六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