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4條以特殊用途之船舶運送託運物品,由於其設計特性或因包租等原因而供裝載放射性物質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受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
- 第75條放射性物質經由空中運送時,其交運、運送或貯存除應依本章第二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依第七十…
- 本條文有附件第76條乙(M)型包件(見附件三)及在專用下之託運物品,不得用客運航空器運送。
- 第77條下列包件不得空中運送:一、含逸氣裝備之乙(M)型包件。二、須用輔助冷卻系統加以冷卻之包件。三、運送途中需操作控制之包件。…
- 第78條表面輻射強度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除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得空中運送。
- 本條文有附件第79條符合附件三中第陸項規定之微量包件,且其內含放射性物質之活度限值在附表三之十分之一以下者,可交快遞作國內或國際遞送,並應遵…
- 本條文有附件第81條任一供運送中貯存用之建築物、倉庫、貯存室或集合場,貯存Ⅱ–黃類及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時,應符合下…
- 第82條單一包件、外包裝、貨櫃或罐槽之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者,或符合附表十規定在同一運送工具上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在五十以上…
- 本條文有附件第83條託運物品為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時,得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 第84條不同類別之放射性物質,包括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以及不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得混合貯存。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
- 第85條放射性物質包件之託運人及受貨人均不能辨識時,運送人應將包件置於一安全地點,並儘速通知主管機關,並依指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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