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7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第67條 鐵路或道路車輛,裝載放射性物質包件、外包裝、罐槽、貨櫃,或裝載專用之託運物品,其鐵路車輛兩側,或道路車輛兩側及後側均應分別顯示圖六所示之標誌。車輛兩側無圍欄者,標誌可直接固定於載運容器上。載運容器如為體積龐大之罐槽或貨櫃,其標誌之尺寸應予配合放大。任何與載運物品無關之標誌應予拆除或覆蓋。前項標誌由託運人製備,交由運送人依規定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