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2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第32條 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編寫。運自、運往或運經其他國家之放射性物質,其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加註該其他國家之文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