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27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第27條 放射性物質包件在交運前,應符合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並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予以確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