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母法 第21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作之料帳紀錄,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盤點存量,並於一個月內報送料帳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