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7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外國或國際原子能組織所簽訂之核子保防相關條約或協定,督同外國或國際原子能組織所派之檢查員執行各項檢查及偵測,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指定之資料;所需繳交國際原子能組織之核子保防檢查費由設施經營者負擔。前項核子保防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