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6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46條 核能發電之經營者應以核能後端營運基金額度提撥百分之二以上之金額籌撥經費,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前項研究發展有傑出貢獻者,得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