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23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3條 審查費應於申請時收取,檢查費於執行檢查後收取,證照費於核發時收取。各項費用經收取後,除有誤繳、溢繳、法令變更或正當理由外,一律不得退費或保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