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20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0條 放射性物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許可之收費,於同一申請案件涉及多項許可者,依其中收費最高項目之基準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