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9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受託人指派之檢查技術主管及檢查技術人員,於受託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於受檢單位從事受檢事項直接相關工作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