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4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從事放射性物料設施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製造、興建、品保、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研究或教育訓練四年以上經驗者。二、機關(構)具有放射性物料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