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3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執行放射性物料設施興建及運轉作業之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