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0條 本辦法於施行前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亦適用之。本辦法施行後興建之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情事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