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輻射偵檢 第3條 國內設有熔煉爐以生產鋼筋、鋼骨之鋼鐵業者,應實施其原料及產品之輻射偵檢。偵檢結果無遭受放射性污染者,應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予買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