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三條之輻射偵檢,得委託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為之。受委託單位偵測發現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時,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複測。前項偵測結果無遭受放射性污染者,應開立輻射偵測證明或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予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