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7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現場輻射偵檢及劑量評估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