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8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選址小組應於選址計畫經主辦機關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主辦機關公告潛在場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