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4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4條 選址作業者應於候選場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一個月內,檢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提報主辦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為處置設施場址後,於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